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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家庭服务业需求大,极具发展潜力。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行业示范企业100家;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家庭、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省、惠及全民、较为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引导

  (一)科学制订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规划的实施。

  (二)明确发展重点。研究制订不同时期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当前,要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居家服务、社区日间照料和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服务设施的运营。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依托中心镇、中心村,逐步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服务市场。积极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购买。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四)完善信息平台。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2012年底前,各设区城市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投入运行。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加快促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发挥社区作用。加快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社区家庭服务场所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采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鼓励兴办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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