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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0-3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1]3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

  (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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