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44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1〕4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余出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一次性缴清。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或合伙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或出资确认手续。

  

  第五条  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从事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冠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一)以公司制、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出资不低人民币于3000万元,其余出资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