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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颁布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具体规定可参考《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升级的说明》(见附件7)。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检测证明);

  

  (二)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将该两证书简称为“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检测证明中列明。

  

  第十一条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软件生产企业兼营其他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以及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软件产品、其他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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