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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12-12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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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装载机械。

  

  第四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运输卡,并按照运输卡标注的时间、路线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不得沿街撒落或者随意倾卸。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单位应当配备防污染的设施,保持场地设施完好、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车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沿街撒落的,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随意倾卸的,按照每车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按照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苫盖严密,并由具有资质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

  

  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在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苫盖严密,并由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至指定地点。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等粪便处理设施应当及时清淘。

  

  公共厕所由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淘;其他粪便处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清淘,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淘。清淘的粪便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并由具有资质的粪便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排泄物。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三)随地填埋、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

  

  (五)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

  

  (六)随地屠宰禽畜;

  

  (七)高空抛撒废弃物;

  

  (八)从机动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居住小区和居民庭院环境卫生的服务,设置专人负责小区、庭院和楼道的清扫保洁及清冰雪作业,按照规定时间收集垃圾,保持居住区整洁、干净。

  

  第五十条  露天集贸市场、摊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摊区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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