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11]8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梧政发〔2011〕8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下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41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主线,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奋斗目标,以创新依法行政工作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以强化市县依法行政工作为重点,力争经过5年不懈努力,使支撑我市依法行政整体机制更加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大局、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要求。

  

  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主基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要战略机遇,围绕实现富民强梧新跨越,加快对接珠三角,主动融入北部湾,走好经济发展“三步棋”,唱响城市建设“三部曲”,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程序正当,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经过努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各级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学习培训内容。

  

  2.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对拟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测试和考察其依法行政情况。对新任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新录公务员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方面的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切实维护政令畅通。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