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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城乡规划私建、乱建房屋、构筑物和房屋封闭公告后抢栽、抢种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予以制止、清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楼房被征收人获得安置房屋产权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第七十三条 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昂昂溪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由市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15日实施的《齐齐哈尔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