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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贵阳视察期间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十二五”期间贵阳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和黔中经济区崛起的“发动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始终遵循“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总路径,把着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民心工程”,按照“一年大建设、二年大变样、三年大提升”的要求,通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使改造范围内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有明显改善。城市形象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

  

  (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

  

  (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四)坚持科学规划、成片改造。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面积450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为:

  

  (一)2011年启动改造面积1620万平方米;

  

  (二)2012年启动改造面积1560万平方米;

  

  (三)2013年启动改造面积1320万平方米。

  

  四、改造范围、改造主体及运作方式

  

  (一)改造范围

  

  以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成片改造为主。一市三县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贵阳市的统一规划,积极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改造主体

  

  改造项目分为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是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点景观区域及对城市社会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管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区管项目。

  

  市管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用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区管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户区城改办”)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筹资和组织实施。

  

  有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林场(农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本林场(农场)的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运作方式

  

  1.棚户区改造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改造方式,吸引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对有开发价值、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通过招商或招标等市场运作,并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并按规定实施“招、拍、挂”出让。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且有资金配套能力的国有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该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可行政划拨补充部分国有土地),通过集资合作(或政企共建)建保障性住房方式,组织实施改造。

  

  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2.城中村改造运作方式

  

  城中村改造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实施主体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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