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弥补政府资金紧缺状况。投入的资金首先要确保村(居)民征收补偿安置。

  

  (四)建立申办事项绿色通道。一是建立联合审批会议制度。市棚户区城改办受领导小组委托,根据改造项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集中议定行政审批事项;二是建立专管、专办员办事制度,对改造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的专管员专门负责,市棚户区城改办专办员协助各职能部门的专管员进行办理。

  

  (五)各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活动的处置力度,杜绝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对拟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要立即对涉及区域进行现状控制,并明确责任、严格奖惩,依法从严查处,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因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各区要根据控违、拆违的总体安排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拟定辖区内涉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控违、拆违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

  

  (六)保障征收安置过渡。一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首先建设安置房;二是将中心城区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过渡。

  

  (七)简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使用程序:

  

  1.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所在区提出土地出让金使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备材料后,市棚户区城改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使用意见。

  

  2.城中村改造项目: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市棚户区城改办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即安排项目所在区所缴金额的50%作为使用资金;项目所在区提出剩余的50%使用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完备的材料后,市棚户区城改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出使用意见。

  

  (八)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法制局、市棚户区城改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拟定《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按程序报批。

  

  (九)各区要尽快成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十)市棚户区城改办要抓紧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对接,尽快启动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

  

  (十一)由市棚户区城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程序。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监督考核。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对各区、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范围,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由市督办督查局牵头负责,市监察局、市棚户区城改办积极配合,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与协调,对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反面典型,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 建立激励机制。每年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发现挖掘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政策、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

  

  (三)加强宣传引导。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宣传工作进行系统策划,统一口径、统一步调,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大力宣传弘扬积极参与、支持配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先进典型事例,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