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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棚户区城改办,具体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推进。

  

  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指定或派驻专管员,具体对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协调部署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审议决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批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督促检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研究决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其他的重大事项。

  

  2.市棚户区城改办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编制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法规制度;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依法受委托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核、报批;会同发改部门申报棚户区具体改造项目和申请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和调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召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集中联合审批会议;协调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指导各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3.各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职责

  

  组织编制本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和组织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管理区域内棚户区和城中村居(村)民自建房屋事宜,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改造行为。

  

  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取代市、区各部门对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管理职能,市、区各部门及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优惠政策

  

  (一)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影响强制性规范,保证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按照“高容积率、低密度”原则,放宽规划指标限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建比可达1:4.0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拆建比可达1:3.5以上。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其他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

  

  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产、生活保障项目用地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单位独立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城中村改造。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手续。

  

  (三)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在1年内2次分期支付,但须在申请预售之前全部交清。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扣除计提部分外,安排市、区级财政的部分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安排市级财政的80%用于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作为城中村改造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预算安排。

  

  (四)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套商品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以上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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