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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1-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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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公交、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棚户区被征收居民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与原征收补偿额等值的购房款部分免征契税。

  

  (七)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八)对土地附加值低、商业开发价值不大,且单独改造困难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捆绑统一实施。

  

  以上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七、组织实施工作流程

  

  (一)市管项目

  

  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后,由市棚户区城改办组织编制改造规划,同时立项并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储备;

  

  2.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规划方案;

  

  3.以公开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单位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4.由区政府负责征收补偿安置;

  

  5.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6.工程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棚户区城改办按规定组织对安置小区进行验收。

  

  (二)区管项目

  

  1.根据签订的年度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目标责任书,对分解下达的改造项目以区政府为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实施意见》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2.筹集现有房源或新建房源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3.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4.工程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棚改办按规定组织对安置小区进行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快规划编审进度。市棚户区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等部门和各区,确保列入2011年实施计划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2011年11月底前完成控规的编审工作;列入2012年实施计划的项目,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控规编审工作。以后每年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都要提前一年完成控规的编审工作,以便招商引资工作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规划部门要配合市棚户区城改办按照项目的缓急程度,加快审批,同时根据编制规划项目的数量提出费用预算,所需资金由各区或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先行垫付,列入项目前期开发费用。

  

  (二)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要超前谋划,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市规划部门应依据批准的控规,依法及时调整为棚户区住宅建设用地性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直接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办理手续。

  

  (三)筹集改造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市、区政府要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土地储备资金、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国土、住建、国资管理、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对改造融资给予大力支持,将改造地块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依照改造具体地块实际情况,采取向银行贷款、招商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2.市、区财政部门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改造中配套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使用中央、省、市、区各级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3.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中央、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等政策性支持资金,要及时足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补助资金给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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