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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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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提高统筹层次和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医疗费补偿比例,加快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缩小不同制度保障水平差距。

  

  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满足老年居民健康需求。全面开展9类公共卫生服务,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工作机制,对新增的白内障老年患者继续实施免费治疗。认真开展老年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坚持为百岁老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老年病防治能力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老年护理院,不断拓展老年卫生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增加设立老年病门诊和病床。研究探索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鼓励为老年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3.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城乡低保对象动态化管理等制度,提高补助水平和救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资助参保参合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户家庭老年人群,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社会福利。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继续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政策,适时调整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建国前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继续做好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发放工作。全省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探索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建立分级优待办法。

  

  (二)社会养老服务。

  

  1.居家养老服务。把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政府民生工程,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倡导驻社区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重视开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省建设示范性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城镇社区1500个、农村社区4500个,初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2.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引导公办福利机构走向市场。通过“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兴办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设施。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规制度,依法实行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将寄宿制养老机构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参与养老服务的民间组织在准入门槛、利率政策、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有偿还能力和信贷抵押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予以扶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与标准,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养老服务信息库。到2015年,覆盖城乡社区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以上,每个设区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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