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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1]71号
【颁布时间】 2011-11-22
【实施时间】 2011-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五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政府加强对消防工作宏观上的领导。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从强化责任,落实行政问责、责任倒查等方面,确保各级组织履行消防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3)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在消防安全管理上的主导作用,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4)社会单位责任主体明确。社会单位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5)群众参与积极性高涨。把消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推动消防安全自治,发动群众自愿开展消防工作。

  

  3.采取措施

  

  (1)政府主动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广泛部署发动。各区、市、县政府以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为着力点,推动以政府为龙头的消防安全“责任链”建设,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并重、党政督查和内部督查并举的工作措施,适时对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常规性消防安全检查、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整治等重要事宜进行研究部署;加强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推动部门落实消防监管职责,扩大排查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职责,扎实开展消防安全行业普查,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管。教育、卫生、文化、住建、安监、旅游、商务等部门,按照《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所属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按行业系统组织整改;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由行业系统落实整改责任人和资金,实行整改责任捆绑,确保整改到位。

  

  (3)督促社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深入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狠抓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履行,确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责任主体意识,以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为契机,提高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报告。

  

  (4)完善公安机关“全警消防”机制,联查围剿隐患。公安机关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消防、治安、法制、宣传等“多警联勤”消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警力资源有效整合、消防监督工作形成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广大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在开展日常警务工作时,要一并检查、提示消防安全,一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小场所、小单位,城乡结合部和居民住宅区的隐患排查工作落到实处。要落实“防消联勤”,消防部队要结合“六熟悉”和灭火救援演练,对社会单位常见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开展检查。要充分运用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实行“实名制”排查,实现“户籍化”管理,建立排查档案台账,落实隐患排查工作责任。

  

  (5)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拓宽隐患排查渠道。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发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逐级细化“网格”,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自治,并通过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曝光等措施,保障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和举报权,调动社会各界投身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实现火灾隐患排查“无空隙”覆盖,坚决防止失控漏管。

  

  (二)深入开展大整治,打造全面围剿火灾隐患的工作格局

  

  1.工作内容

  

  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坚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

  

  2.工作目标

  

  (1)火灾隐患“源头关”严格把控。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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