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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消防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对消防违法行为要用足法律手段,不管对象是谁,无论有什么背景,都必须依法严惩。 (3)火灾隐患严格整治。以消除火灾隐患为目标,重在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不能以罚代改,更不能一罚了之。 3.采取措施 (1)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2)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4)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督促停工整改。 (5)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6)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拘留。 (7)对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深入开展大宣传,营造“全民消防”的浓厚氛围 1.工作内容 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广泛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和各种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工作目标 (1)消防宣传体系基本形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依法履职,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建立覆盖包括单位、社区、农村的全民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络。 (2)消防安全意识显著提升。公民通过多种渠道、形式,全面接受消防宣传教育,普遍提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努力提升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良好意识。 (3)防控火灾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和逃生自救能力明显增强。 3.采取措施 (1)全面启动“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要求,建立完善部门协作和媒体联动机制,形成共同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合力。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教育部门要落实中小学每年不少于两次应急疏散演练制度,文化部门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确保每个系统、每个行业、每个单位都按《纲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良好局面。 (2)强化社会化宣传活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通过设立消防宣传广告牌、发放消防宣传单、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广播、增加楼宇视频、街头电子显示屏、手机电视等消防常识宣传的频次等方式,大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力争达到报纸上有字、电视上有影、广播中有声,不断扩大消防宣传覆盖面。 (3)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民政、综治、住建、文明办等部门应将农村、社区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文明社区”等评选考核内容;乡镇、街道办、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宣传,将消防工作纳入群防群治范畴,督促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义务消防宣传组织,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橱窗等固定宣传阵地,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4)推进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学校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5)强化媒体公益消防宣传。宣传、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宣传部门应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公益宣传内容,针对不同季节火灾特点开展经常性宣传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加大公益消防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媒体应专门安排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安全常识及公益广告,确保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512防灾减灾日”、“六月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日”等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提示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