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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

  


  为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六个老有”为工作目标,实施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战略,有步骤地解决人口老龄化形成的社会问题,努力为老年人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代际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的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原则;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老龄事业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健全完善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权益保障体系和精神关爱体系,形成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人经济供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医疗保健、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生活照料等诸多方面条件有较大改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档次齐全、布局合理,老年人有尊严、有保障地安享晚年生活的局面。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100%社会化发放,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养老金增长机制,重点向离退休早、年龄大、养老金低的离退休人员倾斜;完善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制度,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2.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使全市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养老金;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3.落实《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先保后征、刚性投保”,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4.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倡导公民参加商业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

  

  5.继续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逐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殊扶助金标准。

  

  (二)健全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

  

  1.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80%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70%以上,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加快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步伐,方便老年人异地养老看病就医。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医保减、免缴费办法,使城镇所有老年人都能病有所医。

  

  2.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大力推进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工作,城市建档率达到95%以上,农村建档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完善社区全科医生上门服务制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持续性、综合性、个体化的医疗和咨询服务;探索为需要长期照护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积极开展老年保健知识讲座和巡回展览,提高健康教育普及率,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和疾病防治能力。坚持定期开展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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