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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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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健全完善基层老年文艺体育组织和队伍。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及老年文体辅导站的作用,培训老年文体骨干,普及老年文体活动知识,开展各类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满足老年人参加文体活动的需求。

  

  4.办好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区、县(市)的老年大学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居)要设老年课堂,把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区和村(居)。

  

  (六)加强老龄法制建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和《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加大老年法律法规贯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对老年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3.各级法院继续推行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制度,发挥涉老案件审判合议庭的作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为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和法律咨询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实行公证费减免优惠制度。做好涉老纠纷调解工作,调处率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

  

  (七)加强老年人社会管理

  

  1.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开展老年人协会建设星级评定,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在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行政村)普遍建立老年人协会。

  

  2.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各级老科协的作用,积极组织具有专业技能的老年志愿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努力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老军人关心教育下一代的作用,传承光荣的革命传统。

  

  3.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重视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多层次开展离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八)积极推进老龄产业发展

  

  根据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并将其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经济适用的护理、康复、保健和特殊用品;鼓励企业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或建设老年宜居楼盘、单元;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日常生活用品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

  

  (九)加强老龄科学研究

  

  1.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工作。老龄工作系统、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要密切协作,开展老龄工作调查研究和人口老龄化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研究。要把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内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校设置老龄学科、为老服务等相关专业,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服务老龄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3.推进老龄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老龄事业发展综合统计和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及交流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老龄统计体系,完善老龄事业发展数据库。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

  

  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提高对老龄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二)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投入机制

  

  建立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捐助相结合的多元化、长效稳定的老龄事业发展投入机制。政府要加大公共资金的投入,建立与人口老龄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的公共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加大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的社会募集力度,扩大慈善基金、福彩公益金助老支出的比例,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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