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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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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制定实施方便老年人就医的优惠政策措施。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设置65岁以上老年人专用服务窗口,提供挂号、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和取药“六优先”服务。鼓励、提倡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和高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稳定参合率98%以上,提高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医”问题。到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300元以上,统筹地区内住院政策性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探索研究为农村困难老年人减、免合作医疗费办法。

  

  (三)健全覆盖所有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

  

  1.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孤寡老人、高龄老人加发低保金,对临时发生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及时实施救济。

  

  2.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生活困难老年人实行医疗救助。对农村生活困难的患病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或免费治疗,并逐步提高救助比例,最大限度解决“因病致贫”问题。

  

  3.建立“三无”、“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三无”、“五保”老人生活水平。继续加大整合建设农村敬老院,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80%,解决患精神疾病“五保”老年人的专门护养问题。

  

  4.基本解决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护问题。为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及研究制定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四)健全覆盖不同需求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

  

  1.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功能作用,实现居家养老城乡一体化、服务多元化、管理规范化和运行社会化。逐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扩大受惠面,使困难、失能、空巢老人享受到护理、照料、康复等关怀服务。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使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都能得到依托社区的社会化服务。2011年底前,主城区每个社区全部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部分居家养老服务站达到能够提供老年配餐、日间照料和文体活动等服务。2012年,各县(市)全面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服务范围覆盖城镇和乡村。三年内实现居家养老信息网络覆盖有需求的所有老年人,能基本满足80%以上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十二五”末,基本实现便利老年人居家养老的“15分钟生活圈”。

  

  2.强化机构养老的牵动功能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在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的同时,重点收住“三无”、“五保”老人、经济困难老人、失能老人。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办法,加快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步伐,鼓励各区县(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专门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集养护医于一体的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小型养老机构,建立“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规范运营机制和服务标准。“十二五”末期,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基本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

  

  3.提升专业化为老服务水平。通过院校设置专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骨干队伍,在老年人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生活照护、心理问题纾解、法律维权、家用电气使用、老年人理财、保险等多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扶持企业、社会组织开展为老年人的网络、家政、商服等专业服务。在社区形成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志愿者、义工队伍为主体,邻里互助、亲友相帮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在养老机构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服务队伍,政府办养老机构成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实习基地。

  

  (五)增加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设施,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大力弘扬孝道文化,营造精神关爱氛围。倡导子女晚辈经常回家看望老人,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动员社会力量对空巢、独居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关爱活动。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精神关爱平台。将老年文体、教育培训设施纳入城乡发展建设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居住区,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已建成居住区内没有配套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改建。探索研究各级财政出资,分期分批资助全市贫困村建设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的办法。“十二五”期间,在市区内建设一处具有较高水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具有示范性和辐射功能的大型综合性市级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各区、县(市)新建或改扩建一处具有一定规模、档次和示范带动作用、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和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老年人大学;“十二五”末期,城市90%的社区、农村60%的村(居)建有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文体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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