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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按照“规划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公共便民自行车为补充的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福州市区主要目标:五年内(2012年-2016年,下同),公交营运车辆达到5000辆以上(清洁能源车达到1500辆以上),每万人拥有公交车不低于15标台;全面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管理;原则上,双向六车道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建成公交优先(专用)车道80公里以上,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快速公交网络;公交线网平均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公交场站设施满足公交车辆发展需要;完成轨道交通1号线的建设,推进轨道交通2号线及4号线的规划与建设。 到2015年举办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时,建成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公交发展目标。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根据《福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福州城市公交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二)实行公交设施用地优先,加快公交场站建设 为解决场站建设用地征迁及申报困难的问题,当城市土地成片收储、开发,建设大型项目、保障房或道路建设时,应将公交配套用地并入同期拆迁,由开发业主作为责任人,落实公交配套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以满足开通公交线路所需要的场站条件。 加快公交停车场和枢纽站、首末站建设,实现公共汽车、中长途班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加强清洁能源加气(充电)站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保障清洁能源公交车加气(充电)需求。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设时,要严格按照《福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场站用地规划》、《福州市公交首末站建设规划》,对已规划的公交场站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预留公交港湾停靠站用地,配套的公交站台等应同步建成。公交场站建设应列入民生重点工程,按照市政道路和保障房的建设进行审批,以保证公交场站建设的快速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