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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成品油销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抑制成品油消费,保障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他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楼堂馆所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部门进驻中心库和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4.2.3 ⅱ级

  (1)协调机制。发生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ii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请求增加我市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市内成品油运输。公安部门对中心库及重点加油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依法加大成品油销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幅度,进一步抑制成品油消费。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按照县(市、区)的规模,每个县(市、区)保留1-2个加油站,玉林市城区保留3-5个加油站,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进行供应。公安部门进驻中心库和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2.4 ⅰ级

  (1)协调机制。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i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进行事态发展的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办法和规定,每天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油,市财政局配套相应资金。市应急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

  (3)销售保障。全市设1-2个特供加油站,严格实行计划供应。

  4.3 应急成品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成品油中断供应紧急状况,按照下述顺序和范围给予成品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成品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4 信息报送及处理

  建立严格、完整的重大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制好各级应急机构成员名册及通信联系方式的详细资料,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重大事件发生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信息。

  4.5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召集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指挥和落实。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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