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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林市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办发[2011]223号
【颁布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1-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7 应急结束

  当主营单位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较低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当主营单位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各种损失,并上报本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造成的损失。

  5.2 总结评估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主营单位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增加库存所需经费由主营单位负责。

  6.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市工信委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3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4 资金保障

  处置成品油中断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地应急调度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地方财政安排。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6.5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中心库:是指中石化玉林油库、中石油兴业油库。

  主营单位:是指中石化玉林分公司、中石油玉林分公司。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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