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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十)向道路上抛洒物品、遗洒或者飘散载运物的; (二十一)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二十二)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四)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二十六)连续驾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七)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八)不按规定在道路上试车的; (二十九)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的; (三十一)机动车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十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喷涂放大牌号的; (三十三)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十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十五)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三十六)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或者校车未喷涂校车标志的; (三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十八)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的; (三十九)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四十)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四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十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十四)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四十五)使用非教练车、无教练学习驾车或者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四十六)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执行任务特种车、载有危险物品车、驾车牵引挂车的。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 (四)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未减速通过施工作业路段的; (六)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七)载货汽车车厢内载人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八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系安全带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停车的; (三)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