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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颁布时间】 2011-11-24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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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承修不报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相应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将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八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九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四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四千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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