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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未如实提供培训记录的; (五)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承修不报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营运客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相应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罚款;将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第八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九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四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四千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 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七)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