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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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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有序发展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稀土资源保护,加大资源开发整合和储备力度,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稀土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生物制药、现代中蒙药、生物疫苗和生物育种,加强生物发酵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培育壮大一批节能环保企业。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认真清理限制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

  (八)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就地转化利用率;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普及率。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组织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推广应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

  三、突出重点领域,推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电力、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有色金属、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实施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区重点减排企业名单,落实责任,制定目标和强化减排措施,重点减排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盟市、旗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减排重点企业,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管理。

  (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煤炭、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06号),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脱硫改造。对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

  (三)推动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抓紧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严禁使用粘土砖。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节能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凡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验收备案和销售。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周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年,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达到5000万平方米以上。

  (四)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完善路网结构,加强运输大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实现客运“零换乘”和货运“无缝对接”。实施城市疏堵技术改造工程,研究交通拥堵治理技术,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调整运力结构,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运输车辆。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等城市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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