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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区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改革,研究完善我区煤炭等矿产资源领域收取生态保护保证金政策。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四)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担保。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五)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研究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定“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六)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鼓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风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模式。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管。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发电,开展城市试点,推行能效电厂,支持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壮大节能服务企业,培育发展节能服务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脱硫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一)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盟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盟市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盟市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盟市、各行业,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实行“问责制”。各盟市要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狠抓落实。

  (三)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和分盟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及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的统计监测,建立农牧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区及各盟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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