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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1-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实施重点工程,推进科技创新

  (一)继续实施节能“三百”工程。以国家实施的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为重点,在“十一五”的基础上,组织和实施好节能“三百”工程。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主体,推进节能工程尽快竣工并投产运行。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至3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2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和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抓紧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程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加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加大“以奖代补”力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每个旗县和重点建制镇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实施工业水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削减化学需氧量13.88万吨,削减氨氮1.36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0.36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行业脱硝,削减氮氧化物63.92万吨。加大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力度。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5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3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2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4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四)加强节能减排技术自主研发。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将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列为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活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完善自治区推广机制,加快在重点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投入。

  (七)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全面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有关部门要支持节能减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促进我区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推动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完善政策措施,构建长效机制

  (一)落实“先试先行”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我区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对我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投入,将我区纳入“以奖促治”农村连片整治示范区。争取把我区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地区。在重金属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环境监理等方面“先试先行”。

  (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和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制定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的政策。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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