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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1]461号
【颁布时间】 2011-11-08
【实施时间】 201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落实民生幸福工程推进实施一个计划和两大体系建设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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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25万人以上,每年新增25万人以上;

  (三)高校毕业生年末总体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

  (四)全省15%以上的社区达到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标准。

  (五)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有机会参加创业培训。

  (六)全省市、县(市、区)公共创业指导中心建成率达100%。

  (七)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创业型城市,所有省辖市和80%的县(市)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标准。

  (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十)失业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400万和1200万人以上。

  (十一)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建有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92%以上。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1.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大力发展智力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企业、现代高效农业和服务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城乡统一、人人平等的就业制度,全面消除各种歧视性政策规定。

  2.鼓励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推动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专做精。

  3.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和自主择业。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政策,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引导劳动者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临时性就业以及实现其他形式灵活就业。推动金融机构扩大对劳动者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为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

  (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4.加强创业服务。加强创业咨询服务队伍建设,实行创业服务专家选聘和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组建省、市、县三级创业项目库,规范创业项目开发流程和标准。加强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等创业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省级创业培训、创业见习、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功能标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创业服务制度。

  5.提高创业能力。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强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健全创业培训师资选评、培训和统一调配授课制度。加强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

  6.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有利于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建立创业项目以奖代补制度。制定促进农民创业贷款政策,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定期开展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带动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

  (三)帮扶重点人群就业。

  7.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加强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引导激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8.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制定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保持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为零。

  9.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农民就业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创业服务和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等四项制度,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市政策,强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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