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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消费[2011]548号
【颁布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1-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64)

  

  附件:《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药材扶持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推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加药材产量,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促进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药材扶持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中央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工信部消费[2009]581号);

  

  (三)财政部《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508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六)工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协议》;

  

  (七)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八)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九)财政部门中药材扶持项目预算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

  

  (十)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全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作为一般绩效评价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执行完成时,应对项目的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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