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64) 附件:《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中药材扶持项目规范、科学、高效运行,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推进中药材生产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增加药材产量,提高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价格,促进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药材扶持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中央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工信部消费[2009]581号); (三)财政部《中药材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508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年度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建议书》; (六)工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中药材扶持项目协议》; (七)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八)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九)财政部门中药材扶持项目预算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 (十)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时提出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中药材扶持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全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作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安排扶持资金数额较小的项目,作为一般绩效评价项目。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执行完成时,应对项目的整体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