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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9.应交税费: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其中: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40.应付利息:企业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付股利:反映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反映企业应付、暂收的款项,应根据“其他应付款”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3.△应付分保账款:反映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4.△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5.△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6.△代理承销证券款:反映企业接受委托,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承销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发行人的承销资金,应根据“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47.长期应付款:企业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8.专项应付款:企业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预计负债: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合同等,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0.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1. 特准储备基金:反映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的余额。 52.实收资本(股本):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其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净额”按“实收资本”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国家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53.#已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填。 54.库存股: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企业股份金额,应根据“库存股”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5.专项储备: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等专项储备的期末余额。 56.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盈余公积”反映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反映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57.△一般风险准备: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