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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分工: 牵头部门:省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广电局、省科学院、省社科院、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 (九)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任务: --大幅度增强科普基础设施的整体服务能力,增加公众提高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 --优化科普资源配置,增加科普基础设施总量,形成较为科学、合理布局的全省科普资源配置格局。 --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保障体系。 措施: --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宏观指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年)》。研究制定地方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认定办法、管理条例及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发布省级科普基础设施发展报告。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地基本建设计划,加大对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公共投入。 --积极发展科技馆事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对不具备展教功能或不能充分发挥科普作用的科技馆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市和县(市、区)建设主题、专题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馆。加强展览和教育活动的设计策划,增强科技馆的教育功能,提高各级各类科技馆的重复参观率。加强对科技馆运行的规范管理,开展科技馆评级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广东科学中心的科普功能作用,大力开展具有前沿性和影响力的科普示范活动,不断探索和完善以大型社会化科普设施为核心支撑的现代公益性科普体系建设。 --建设各类专业科技博物馆。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大学、企业和具有重要资源的城市,因地制宜建设和发展一批专业或产业科技博物馆。充分利用省重大工程项目或企业闲置淘汰的生产设施,建设富有特色的科技博物馆。 --大力推进科普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创建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到2015年,使我省创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总数达到50个左右,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总数达到300个左右,地市级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总数达到1000个左右。建立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联盟,推动科普基地加强交流合作。建设不同功能的行业科普基地,不断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推动科研机构和大学开展科普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流程)或展览馆,建设专门科普场所。推动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培训基地、文化宫等增加科普教育功能。引导海洋馆、野生动物园、主题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动植物园等强化科普教育功能。 --发展基层科普设施。依托现有社会设施,推动在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建设具备科普教育、培训和展示等功能的县级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到2015年,在全省8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科普活动站(室)、科普漂流图书室,80%以上的社区(行政村)建有科普画廊(宣传栏),宣传内容每年更新10次以上。加大科普大篷车服务范围,更新展品展项,增强为基层群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中小学、青少年宫利用现有场所建立青少年科学工作室。 分工: 牵头部门:省科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科学院、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十)实施科普人才建设工程。 任务: --提升科普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普人才队伍。 --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稳定专职科普人才队伍,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化科普管理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兼职科普人才队伍,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大力培养面向基层的科普人才。 --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普创作与设计、科普研究与开发、科普活动策划与组织、科普传媒、科普产业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措施: --加强农村实用科普人才培养。依托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基层科普组织人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业务骨干、农村科技带头人、回乡知识青年和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以及离退休人员,积极发展科普员队伍,向群众传递科技信息,组织群众参与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等,采取培训、示范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农村实用科普人才,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发挥农村科普示范户、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人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