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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90号
【颁布时间】 2011-12-05
【实施时间】 2011-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5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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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电产业。重点在临港、闵行等基地,以核电成套设备制造为主体,形成核电设计和服务产业集群,提升设备成套和系统设计能力。重点发展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核电站数字化仪控系统、关键辅助设备等,开展ap1000堆内构件和控制棒驱动机构、压力容器和蒸汽发生器、主泵制造技术的研发,推进关键泵阀、电缆等部件和材料配套。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新一代核电技术,突破关键零部件瓶颈,形成成套能力。

  

  4.新能源智能电网产业。建设临港、闵行等智能电网产业园。聚焦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与控制、电力电子应用及核心器件、电力储存等领域,建设好国家能源智能电网(上海)研发中心、上海智能电网研究与发展中心等。

  

  5.生物质产业。重点攻克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利用的成套装备集成技术,实现国产化和模块化工程应用。加大对生物质能领域催化材料等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新一代以藻类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技术研发。

  

  6.储能技术及产业。支持大型储能电池及规模化应用技术研发,突破单体一致性等技术瓶颈,加大推进企业与研发机构合作力度,推进大型储能电池产业化进程。聚焦锂电池、钠硫电池和液流电池等领域,支持2-3家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争取培育出全国行业龙头、产值超十亿元的新兴企业。同时,争取国家支持,组建上海国家级储能电池研发中心,加大新能源基础材料的研发和示范支持力度。

  

  

专栏: 储能技术

 

储能技术是电网运行过程“发-输-配-用-储”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能储存的形式有物理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等)、电化学储能(钠硫电池、液流电池、锂电池等)、电磁储能(超导电磁储能系统等)和相变储能(冰蓄冷、储热等)等。除抽水蓄能外,目前国内外大型储能技术总体上处于技术研发和产业应用初期阶段,重点攻关方向为钠硫电池、液流电池和锂电池等。上海已建成了百千瓦级钠硫电池储能电站,具备了百千瓦级液流电池生产能力,锂电池的研发和产业化也初具规模。



  

  7.浅层地热能产业。积极争取建设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国家级综合实验场,加快地热能应用以及地热能与太阳能等其他新能源集成应用的技术和装备研发。

  

  (七)发展新能源服务业和公共平台

  

  在国家支持下,建立国家级新能源培训中心,加大海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培训力度。依托新能源重大项目,以能源技术进步和装备产业发展带动能源服务产业的发展,重点推进新能源资源评估、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施工、监造管理、投融资和检验检测等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支撑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和工程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组建一批国家级核电、海上风电、光伏、智能电网等技术和产品检测、认证以及评估等中心。聚焦海上风电,形成集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和咨询于一体的海上风电工程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培育生物质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发电、餐厨垃圾利用及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工程总承包服务产业。

  

  建立新能源市场交易机制,构建综合性交易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能源产业项目,构建新能源投融资平台,探索培育碳资产管理公司、碳经纪商和绿色信用评级机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公共咨询平台,为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项目设计、经营策划、服务评估等服务。

  

  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利用方式投资额(亿元人民币)备注
陆上风电30按新增装机40万千瓦测算
海上风电70按新增装机40万千瓦测算
光伏发电20按新增装机130兆瓦测算
生物质发电40按新增装机20万千瓦测算
其他20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地热能、生物固液体燃料等
合计180 


  (二)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到2015年,本市新能源开发利用量约120万吨标准煤。新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24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1.5万吨。

  

  到2015年,本市新能源开发利用将带动千亿元级产业发展,预计新能源领域的从业人数将达到5-10万左右。

  

  六、“十二五”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新能源规划指导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使上海新能源规划符合国家的总体要求,争取将本市新能源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加强新能源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电网、海洋功能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搞好规划引导和控制,协调电力送出等配套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确保重大项目规划落地。

  

  平衡好新能源专项规划与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为新能源发展布局、建设项目核准和实施提供充分依据。对列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按照进度纳入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未列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原则上不支持核准或审批。对重大新能源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施新能源发电配额制和抵扣制

  

  根据国家新能源发电配额制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和落实本市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发电企业的新能源发电比例指标,电网企业要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全额收购新能源电力,并由电力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电网建设,优化配置资源,制定适应新能源特点的电网运行规则。实施新能源发电能耗指标抵扣办法,对区县、重点耗能企业新能源发电量可抵扣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考核指标。修订光伏发电管理办法,鼓励探索个人光伏发电系统试点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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