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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202号
【颁布时间】 2011-12-26
【实施时间】 2011-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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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市、县二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制定康复机构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鼓励创办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加强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政策、人才与设备支持。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室建设。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康复服务需求建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扶持创建10个优秀社区康复站(室)。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14岁残疾儿免费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孤独症、智力、听力语言、脑瘫等儿童康复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继续实施“光明行动”,全面完成国家、省重点康复工程项目。开展融合式社区康复试点工作。

  

  5、为残疾人免费配发2万件辅助器具。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办法,基本建成辅助器具适配体系。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或培训,加快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函授教育的发展。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由市教育局将特殊教育纳入全市教育督导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

  

  2、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采取灵活形式对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加快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3、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衔、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所市级特殊幼儿园(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为一体),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各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学前班,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特殊幼儿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

  

  4、支持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福州市特教学校和办学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残疾人教育等相关机构承担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和职责。鼓励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

  

  5、广泛开展爱心助学行动,帮助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考上高中、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补助;自考获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补助。

  

  6、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培养力度,提升特殊教育师资力量,逐步提高特教津贴。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教师同等享受特殊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等待遇。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不低于同类普通教育初中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6倍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原则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标准配备。

  

  7、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及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在本市普通高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8、规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的信息化水平。

  

  (四)就业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稳定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5000人。

  

  --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获得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和使用。加大宣传、促进就业,做到应收尽收、收支平衡。

  

  政策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施收费减免、税收扶持等政策。将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产品与服务列入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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