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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3-08
【实施时间】 2009-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合发[2008]1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28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旗县区卫生局审核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旗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公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第四条 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服务范围面向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旗县级新农合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 确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参合人员就医的原则。
  
  第六条 凡经旗县级以上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列为定点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各旗县区卫生局按照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的原则,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注册床位30张)的社会医疗机构(包括民办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加入到定点医疗机构中来引入竞争机制。
  
  经市、旗县两级新农合领导小组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请的办法。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具备卫生局颁发的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要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具备资格并愿意承担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同级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㈢主要部门、科室设置和诊疗项目等情况;
  
  ㈣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每诊疗人次平均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每出院者平均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第九条 市、旗县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和服务场所的硬件及内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摘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申请和评审原则上一年一次,凡年内申请经评审不合格的,当年一律不予再次受理。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承诺:
  
  ㈠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执业项目开展诊疗业务,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接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服务条件和规定,与同级卫生局签订相关协议;
  
  ㈡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㈢按规定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容、价格及主要药物名称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和患者住院一日一清单制度等;
  
  ㈣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采购方式采购药品;
  
  ㈤严格执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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