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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粉煤灰: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和道路工程建设、农业应用、有用组分提取等。 (13)赤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实现赤泥科学、高效利用,重点发展赤泥提取有用组分、生产建材产品、用作脱硫剂等。 (14)冶炼渣:进一步推广高炉渣和钢渣在生产建材、回收有用组分等综合利用,鼓励有色金属冶炼渣在筑路和生产建材方面的资源化利用以及重金属冶炼渣的无害化处理。 (15)化工废渣:鼓励电石渣生产水泥,氨碱废渣用于锅炉烟气湿法脱硫,硫铁矿制酸废渣用于钢铁、水泥生产,合成氨造气炉渣热能的回收利用;鼓励化工废渣与下游建材产业结合,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6)建筑和道路废物:推广建筑和道路废物生产建材制品、筑路材料和回填利用,建立完善建筑和道路废物回收利用体系。 (17)生活垃圾:推进垃圾分类,重点开展废弃包装物、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提纯制燃气或发电等多途径利用,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18)污水处理厂污泥: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采用污泥好氧堆肥、厌氧消化等技术,推动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装备产业化,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 (19)农林废物: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鼓励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制糖蔗渣及其他林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20)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开展甲壳质、甲壳素等海洋与水产品加工废物的综合利用。 (21)废水(液):进一步提高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继续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鼓励重点行业开展废旧机油、采油废水、废植物油、废酸、废碱、废液等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22)废气:基本实现焦炉、高炉、转炉煤气资源化利用;鼓励电力、石油、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点,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3)废旧金属:推广采用机械化手段对废旧汽车、废旧船舶、废旧农业和工程机械的拆解、破碎和处理,提高回收利用水平;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和废铅酸电池拆解、破碎、分选以及废液的回收处理水平;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 (24)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25)废纸:完善废纸回收、分拣、脱墨、加工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大型废纸制浆技术及成套设备研发。 (26)废塑料:重点开发废塑料回收、分拣、清洗和分离等预处理技术和设备,鼓励废旧塑料瓶、废旧地膜高值利用,推广废塑料再生造粒和改性以及生产木塑制品。 (27)废旧轮胎:规范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加快推进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提高旧轮胎翻新率,鼓励胶粉生产改性沥青等直接应用,推广环保型再生胶等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无害化利用水平。 (28)废旧木材:开展废旧木材及木制品回收再利用,加大共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力度。 (29)废旧纺织品:建立废旧纺织品回收体系,开展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拓展再生纺织品市场,初步形成回收、分类、加工、利用的产业链。 (30)废玻璃:鼓励建立废玻璃回收体系,推广废玻璃作为原料生产平板玻璃等直接应用及生产建筑保温材料等间接利用。 (31)废陶瓷:加强废陶瓷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废陶瓷用于生产陶瓷建材产品以及建筑工程等。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地区和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发挥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作用,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引导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资源向综合利用薄弱地区倾斜,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价格、财税、信贷、政府采购等激励措施,强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进一步调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符合相关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为企业融资拓宽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推进资源税改革,加大自然资源的开发成本,研究对产生量大、难处理的固体废物开征环境税,推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的倒逼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