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冀财资[2011]296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11〕296号)


  

  省级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垂管单位的资产、垂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垂管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或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