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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垂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垂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垂管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垂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垂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垂管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省级垂管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市、县级垂管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审批情况定期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垂管单位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垂管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均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垂管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垂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垂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垂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车辆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垂管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以及向其他部门、向下级调拨资产的,应当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七条 垂管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车辆调拨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7、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