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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垂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上级单位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垂管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六)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垂管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 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五) 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七) 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对垂管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垂管单位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垂管单位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外,垂管单位购置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垂管单位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逐级汇总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垂管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垂管单位资产状况和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核准; (四)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垂管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核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垂管单位配置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外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垂管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垂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垂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垂管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