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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车辆捐赠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国有资产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车辆置换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8、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八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垂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垂管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垂管单位无偿调拨、捐赠、置换、公开拍卖车辆报省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核编手续。 垂管部门报废车辆报省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报废残值上缴财政证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销编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