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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重要设施或资产的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省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附后),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 (四)公开处置。省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省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县(市、区)的,应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县(市、区)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省级事业单位的,经市、县(市、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省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事业单位拟无偿调拨车辆时,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车辆资产编制管理相关申报事项的通知》(冀财资〔2011〕27号)要求,需按照“一车一表”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经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再行办理资产调拨批复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车辆调拨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省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