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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报废车辆报经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报废残值上缴财政证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核编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省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2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