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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6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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