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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对确定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约谈参加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约谈具体事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陈述具体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整改措施;分析问题原因,评述整改效果,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和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被约谈人表态和承诺; (三)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约谈的,应及时将约谈会议纪要上报郑州市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四)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一周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书面上报约谈单位。 第五条 约谈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应对被约谈人(或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一)戒勉; (二)取消该部门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责令向市(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六)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 (七)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4号)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约谈要求被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约谈,不得缺席,不得替会。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贯彻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 2.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