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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中小企业注册商标,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商标,打造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构建优势商标群体。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中小企业无标建标、有标贯标、低标升标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协助企业申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开展质量兴企活动,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银企合作。加快建设银企合作网络平台,定期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会、银企合作园区行、金融创新产品网上展示等活动,健全和完善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业绩奖励制度,鼓励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中核心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稳固交易关系或产业集群内各企业在长期协作中形成的诚信约束关系,突破传统的评级授信、担保抵押等信贷准入条件限制,构建符合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关系。 (二十一)支持设立中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县域延伸机构和跨地域发展。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以及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加快村镇银行的审批设立和异地中小银行的引进,聚集社会资金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二十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积极探索多边信用、供应链融资、联保授信等多种模式,扩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和信贷投入。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满足银行条件,获得信贷支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微贷款”模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特色,开发适合商贸、科技、农村等各类小企业的“自助贷”、“订单贷”、“信用贷”、“网商贷”、“桥隧贷”等特色产品,以及对生产季节性产品企业的仓单质押贷款,对科技型小企业的股权、知识产权、版权质押贷款。建立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 (二十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努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大力挖掘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积极做好中小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纳入“湖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中小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事项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依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产权交易和流转平台,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流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探索和指导中小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等多种债权和股权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四)加强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及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担保业。鼓励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担保业务。通过财政增资、多渠道筹资,不断增强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平台的资本金,提高省级再担保平台对全省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到2012年,各市州至少设立1个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都要设立1个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初步形成市县共同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覆盖全省、良性循环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二十五)推动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行业监管和协调服务,督促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切实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改阻碍与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国家允许先行先试的领域、区域、方式,各地、各部门均可以探索试验,努力在全省形成鼓励创业、创新,宽容过错、失误的政策法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