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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6、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9、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三十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形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中小企业的机制。各级采购人要不断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并授予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积极培育中小企业成为政府采购的长期供应商,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三十五)帮助中小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督促中小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形成以人为本、劳资和谐的氛围,充分激发员工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中小企业劳资纠纷协调处置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与中小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加快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成立湖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进一步完善成长工程推进机制,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并逐步扩大考核内容,由过去只考核中小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性企业,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经信、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跟踪成长工程工作动态,定期对成长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考评办法,做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考核奖励。 (三十七)做好分类指导。围绕“催生”、“育苗”、“助长”、“培优”四个环节着力做好中小企业的分类指导和重点扶持,突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创办,加快发展规模企业,大力培植龙头企业,着力在支柱产业、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集群中选择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抓好典型带动,推动中小企业成长,建立起大、中、小企业成长梯队,推动企业结构协调发展。每年选择100户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使之尽快成长为能够辐射带动关联企业和周边地区发展的龙头企业。 (三十八)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部门建设,充实统计工作力量,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研究,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坚持按季度发布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逐步将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统计数据纳入定期发布范围;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与核算工作,督促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011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