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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对建筑功能、性质和类型的要求,合理确定主城区、副城市中心及郊区县的建筑节能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区(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及责任,加强对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帮扶,指导各区(县)制定合理的工作思路。各区(县)也要按照本《规划》和每年明确下达给各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切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 3.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加强对区(县)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并积极争取将建筑节能的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区(县)和部门实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追究责任和行政问责,没有完成任务的区(县)在建设工作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4.建立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 加大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科技、质监、经贸、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通过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定期交流和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落实建筑节能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部门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确保建筑节能管理依法行政 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及时制定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适宜广州特点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一是研究出台《广州市建筑节能条例》、《广州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度,建筑节能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二是推动建立建筑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对更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逐步形成主动节能的良好局面;三是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走市场化的道路;四是推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出台建筑能耗限额及超限额加价制度、节能考核体系等,加强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管理。 (三)完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科学发展 1、加强建筑节能科研技术攻关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新型自保温墙体材料、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新农村节能住宅模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适用技术、新型建筑节能设计与标准、城镇生态与人居环境改善等重点领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建筑科研所,加大对科研技术的攻关力度,努力研发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形成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升我市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并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 2、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根据广州气候特征和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广州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5%)》、《岭南气候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导则》、《广州地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广州地区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施工技术要点》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运行管理等技术标准体系,不断构建系统、全面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使建筑节能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同时,加大与建筑节能基础标准相配套的技术应用措施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 (四)加强建筑节能监督检查,确保建筑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1、加强建筑节能建设过程监管 不断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中的节能评估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深入源头抓节能,全面提高进场建筑节能材料的合格率和建筑物节能措施的到位率,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力度,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全面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的惩处力度。使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形成依法管理的新构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标准、规划的全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