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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现代水利工程设施体系、现代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现代水利工程设施体系、现代水利工程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程序分别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续建配套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审批。主体工程开工要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生产准备要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做好技术、物资等准备。工程验收要严格按验收规定和规程进行。 2、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性质和类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项目法人组建模式和项目法人职责。经营性和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运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益性和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建管合一”的要求,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规定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技术力量满足建设管理要求的,可以依托运行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更新改造及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项目,以县(市)为单元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承担本地区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项目法人,作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3、加强项目法人管理 项目法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代替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项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可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各地要结合水利建设实际,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 4、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要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禁止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或分标过细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严禁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要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评标体系和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