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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监察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对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安排等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检查。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监察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的作用。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审计、稽察、专项检查、行政督察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高监督检查效能。要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原因,对被检查地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 二、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13、落实管理责任 要明确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小型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并落实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逐项工程明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运行安全责任人,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其中,农村集体组织或用水合作组织所属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并落实运行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所有者落实工程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14、足额落实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 各地要国有水管单位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经费来源渠道、足额落实两项经费,继续深化内部改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稳定经费渠道。地方可参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对中央水利建设基金“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规定,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上述比例用于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建立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县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机制,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县属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沟通,建立省级财政对省内贫困县(市)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进行补助机制。 15、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水利工程管养分离,促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已经落实两项经费的水管单位,要加快剥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体,通过竞标择优委托专业维修养护企业承担维修养护任务;尚未足额落实两项经费的水管单位,也要积极实行内部管养分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维修养护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推行维修养护市场准入管理。 16、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形式,试点先行,稳步推开,根据不同类型小型水利工程的特点,在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用集中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区域(县)或流域水系内集中管理,或者实行乡(镇)水利站(所)统一管理,也可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以经营性为主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防洪、供水等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得拍卖。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集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