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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促进招投标工作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对于小型水利工程,推行分类打捆招标模式。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5、强化建设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投资,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要依照现行规程规范,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配足现场专业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程序,强化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据实填写监理日志,严禁无证上岗和弄虚作假,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不得随意压低、克扣、削减、延期支付监理费用。对小型水利工程,可分类打捆选择监理单位,进行集中监理。严格监理资质资格管理,大力培育监理力量,建立健全监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6、加强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要按照标准文本签订合同,严禁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严禁签订虚假合同。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合同备案制,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备案;要建立合同履约检查机制,督促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水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7、加强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为满足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特别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制止,停工整顿。对参建各方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推广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对工程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质量“飞检”,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行强制性检测。 8、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9、严格开工审批和验收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工审批,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各地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各阶段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开展相关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0、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许可扩大经营范围。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市场主体和执(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开放水利建设市场。 11、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各流域机构,各省级、地市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要以项目审批和项目实施流程为主线,主动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和建设管理信息。项目审批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收集、审核和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并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