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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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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

  对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工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核定公益性工程管理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标准,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公益性任务财政补偿机制和农业灌排工程财务补助机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补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商请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扶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18、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各地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对于老工程,先划界、后确权,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确权,有争议的划界;对于新建工程,把完成确权划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要主动与财政、国土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落实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经费,积极推进确权划界工作。

  19、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督察工作,指导、督促水管单位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流域(区域)内水利工程梯级调度、联合调度,以及遇特大干旱、水污染等突出事件的应急调度;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完善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管理权限审批。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调度值班、工程巡查、安全监测、运行维护等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

  20、加强水利工程应急管理

  各地要增强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灾害损失。水管单位要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度汛预案,完善突发事件报告、预警制度,配备应急救援物料器材和通信设施,加强预警预报和应急演练。要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闸)的度汛安全,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闸),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控制运用,坚决杜绝溃坝失事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1、着力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

  水管单位要创新管理理念,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着力构建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人员精干、技术先进、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化水利工程管理体系;要完善管理手段,加强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和远程控制等系统建设,促进信息化与管理、调度、运行等各个环节的深度融合,实现自动监测、远程控制等,不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自动化,以信息化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

  三、加强河湖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22、科学编制河湖水域岸线和河道采砂规划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依流域和区域编制水域岸线利用和采砂管理等规划,加快编制完成《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全国河口海岸滩涂开发治理管理规划》、《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为有效利用保护河道(湖泊)砂石资源和水域岸线资源的提供科学依据。

  23、严格河湖水域岸线、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

  各地要加强涉河(湖)法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水域岸线利用分区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涉河建设项目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禁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工程建设。推广河长制管理模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占、围垦河湖行为,努力做到河湖不萎缩、功能不衰退、水质不超标、生态不恶化,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24、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各地要加快建立并逐级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采砂管理工作体制,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要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严格采砂许可审批管理,合理有序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确保河道采砂不影响河势稳定、不带来防洪隐患、不恶化通航条件。要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和涉砂船舶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集中专项打击结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遏制非法采砂。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25、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

  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按照严格保护、依法审批、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强化水域岸线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侵占水域、无偿占用水利设施,维护水域资源和水利设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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