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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乡(镇)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200元包干。 2.县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400元包干。 3.双胎在同级包干补偿基础上加100元。 病理性住院分娩的,按住院补偿方案执行。新农合补偿低于平产包干补偿的,按公式:补偿费=包干费+(总费用-自付费用-起付线-包干费)×对应的住院补偿比例计算补偿。 (四)门诊统筹补偿。严格按《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道府办发〔201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偿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费、常规化验费、生化检查费及其它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范围内的费用属于住院补偿范围。药品按《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8年版)、《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通知》和县合管委增加的新农合用药目录执行,同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上述基本药物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一级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二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三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所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付。 (六)收费价格。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收费价格必须按县以上物价、卫生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否则一律属于违规收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七)为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将农村参合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绝育户夫妻年度补偿范围内费用,在常规住院补偿后超2000元部份的自付医疗费按50%纳入新农合二次补偿范畴,但二次补偿金额不能超过30000元,同时与常规补偿之和不能超年度封顶线。 (八)参合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补偿,参合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免起付线费用,定额补偿900元/人/月(道真自治县精神病门诊收费限额1600元/月)。 (九)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特殊慢性病应由专家组鉴定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实行一年一认(特殊情况除外),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报销比例为50%,一季度结报一次。对纳入管理的特慢病实行分病种年度补偿限额管理(详见《道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道府办发〔2011〕97号)。该类病人门诊费用补偿与常规住院补偿累计不能超年度封顶线。 (十)意外伤害补偿。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若无他方责任,则纳入意外伤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65%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现补偿金。 (十一)中医药服务补偿。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提升、完善、改进中医药服务水平。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中药(凡是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禁止使用的中药饮片、泡酒制剂、单味中药均不纳入报销范围)和中医(含中医针灸、推拿、刮痧、药浴等)诊疗项目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按60%予以报销,但单次处方额不得超过50元;住院病人选择中医治疗的,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80%予以报销,乡镇医疗机构住院的按90%予以报销。同时将符合基本用药目录的农本方(由定点医疗机构测算出每克浓缩颗粒相当于生药多少克的比值)纳入报销范围,补偿时按测算的比值进行计算,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对应的报销比例执行,诊断与治疗不相符的药物及项目不予报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十二)紧急抢救用血补偿。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紧急抢救用血费用(不含互助金)报销80%,用血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紧急抢救用血指针及依据到县中心血库待查。 (十三)参合农民凭有效合医证和身份证明材料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若因病情确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诊治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县合管办批准后(急诊除外,但参合农民必须在3日内报告户籍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方能享受合医补偿;外出务工发病的参合人员,需持有效务工证明(用人单位和参合所在地签章),方能享受合医补偿。若不按规定转诊住院(或无在外务工有效证明)的,在规定补偿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进行补偿且不享受保底补偿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