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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道府办发[2011]9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6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7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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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重大疾病再次补偿。可补偿医疗费用按常规住院统筹补偿比例补偿后,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除不应补偿部分或与医疗无关的)超过10000元的重大疾病,视新农合基金结余情况,年底给予再次补偿,但年度最高补偿累计不能超过100000元。

  

  (十五)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其它商业保险的农民,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资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十六)同时参加政府举办的两种医疗保险的在校中、小学生,可享受两种补偿。先由社会保障部门报销后,将盖有该部门鲜章并注明补偿金额和全自费金额的补偿资料复印件到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新农合基金仅对社会保障部门补偿后的余额进行补偿,在计算补偿时不减起付线费。

  

  (十七)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其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八)新生儿费用报销。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新农合有关政策。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母亲一起参合并持有准生证明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含42天)内因病住院(含出院时间不超过42天)而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十九)在省、市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白内障复明及超声化并植入人工晶体手术的参合患者,产生的医药费用扣减项目补助金后剩余费用纳入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报销比例实施报销。

  

  (二十)其它补偿类项目。

  

  1.住院期间使用的100元及以下一次性医疗材料费按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疗材料费先由参合个人支付50%后,剩余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2.参合群众住院时部分大型仪器检查费及部分体内医用材料费。先由参合患者个人支付50%后,余下的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l)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3.部分大型治疗项目类。先由参合农民个人支付50%,剩余部分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依照前期新农合补偿方案分医疗机构级别对应的报销比例执行。

  

  (1)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2)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年度内参合儿童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疾病在贵州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省人民医院、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中医一附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黔卫发〔2011〕94号文件规定的救治费标准(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8万元,中危组患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15万元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8万元;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2.5万元;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3岁以上患者2.5万元,1-3岁患者4万元,1岁以下5万元;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1.5万元,新生儿、小婴儿限3个月以下需急诊或限期手术者限额3万元;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全程救治费用标准为3万元)由新农合基金报销70%。

  

  (二十一)以下医疗费不属补偿范围: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生活服务费等。

  

  (2)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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